宣導事項「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」之函文副本原則
l依據109年5月7日「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須知」之附件二:
–「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申請函」須副知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」。
–前項申請函僅包含新申請案/計畫變更/計畫展延。
–補件/展延補件等其他公文往返不須副知食藥署。
l為節約用紙並提升公文辦理效率,請醫療機構於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時,依上述副本原則辦理。
l並請細胞製備場所協助轉知合作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機構。
l並請細胞製備場所協助轉知合作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機構。